为商业目的欲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后应当同奥利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备案后书面通知权利人。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及其备案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四)许可使用期限。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使用许可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注: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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