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署确保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能鼓励创意并符合其作为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的地位。保护知识产权即保护人的创意。香港是国际商贸中心,保护知识产权能确保企业在公平自由的环境中运营。
专利权
专利权可保障技术创新。专利权条例(香港法律第514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一个独立的专利制度,并为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提供拨款。缴付续期费后,标准专利的可保障期最长为20年,而短期专利则最长为8年。
该条例为申请标准专利设立了两阶段的注册制度。在首阶段,申请人必须在指定的专利办事处刊载申请后6个月内提出要求,以记录指定的专利申请。指定的专利办事处包括:中国知识产权办事处、英国专利权办事处和欧洲专利权办事处(专利指定为英国)。此外,香港拥有中介机构(如: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代办中国、英国和美国等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
在第二阶段,申请人必须在指定专利批出或要求纪录刊登后6个月内,以较迟的为准,提出注册申请。
短期专利申请可直接向香港提出。经正式核检后,产品或生产过程会获发短期专利权。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经认可研究机构发出的搜寻报告。
专利权只发予创新而具独创性,并可应用于工业上的发明。香港的专利权属地区性,只保障在港注册的专利。
创新科技署还为申请专利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专利申请资助计划”。有关详情请参阅“资助计划”中的“专利申请资助计划”。
商标
商标是一个标志,用以识别不同商户的货品和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标识、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能够以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记,才可以注册为商标。在2003年4月4日生效的商标条例(香港法律第559章),将商标的范围扩大至包括颜色、声音和气味。
商标条例阐明了注册的基础及准则,以及注册商标可享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在其货物或服务专享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以及可向未经拥有人同意使用该商标的任何人士采取法律行动。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律第362章),任何人士以欺诈方法使用商标,包括售卖及进口配有冒认商标的货品,拥有或使用可制造或为货物及配上假冒商标的工具,都构成刑事罪行。
版权
在香港,版权获版权条例(香港法律第528章)保护。在世界任何地方独创的作品及表演无须互惠条件在港都受到保障。版权无须注册,如果该作品本身蕴含版权,便自动受到保障。
版权拥有人可向任何侵犯版权的人士采取法律行动,例如发出禁制令以防止版权受侵,以及进行索偿。刑事执法行动也适用。
注册设计
香港根据注册设计条例(香港法律第522章)成立了一个独立的设计注册处。
注册只保障作品的外观。一个可注册的设计包括一件作品的形状、构造、图案和经任何工程加上的装饰。该设计必须具美感及新颖。注册有效期共25年,每5年须重新续期。
注册设计持有人的权利,是防止任何人士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制造或进口一件相同或大体上相似的设计,以供销售或出租或供贸易及商业用途。设计经注册后,拥有人的权利扩展至任何物品。
注册并不保障一项设计的功能性特征。如果该等特征是新颖而具创意,根据专利法,该等功能性特征可受到保护。
已注册设计在物品首次推出市场起,可根据版权条例获25年的保障。根据版权条例,本质上可被注册但未经注册的设计也可获15年的保障。
集成电路的设计
这项保障的内容用于集成电路的原创设计。除某些情况外,拥有人可采民事法律行动,禁止其它人未经其同意或没有支付版权税下,复制或分销其设计。拥有人无须为设计注册,因保障自动生效。
执法
香港海关负责知识产权的刑事执法行动。该处调查侵犯商标及版权,以及假冒商品说明的投诉。该处获赋予广泛的搜查及逮捕权力,并与海外执法机关及商标与版权持有人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