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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盟及其专利许可政策

专利、专利联盟和标准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我国目前虽有闪联、TD-SCDMA等产业联盟,但其内部专利联盟尚未形成。本文从与标准、专利乃至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专利联盟入手,主要介绍专利联盟的基本含义、有关的专利许可政策和当今世界上几大专利联盟的简单做法。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专利、专利联盟和标准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特别是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领域,可以说,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谁成为标准的首倡者或重要的参与者或谁是某一专利联盟的重要成员,就意味着它在经济全球化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可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

专利联盟的概念及其特征

1.专利联盟的概念

专利联盟原非中国本土产生,它是一个翻译过来的词,英文为PatentPool,国内有些学者将其形象地译为“专利池”,意指相关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一组密切相连的专利技术为纽带而达成的联盟,联盟内部的各成员可以就联盟中的专利相互之间进行交叉许可,或者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而对联盟外部共同发布联合许可声明,多以商业交换为条件,常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由联盟中的专利权人协商决定后通过一定的机构来实施。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由两家以上的公司组成,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相关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进行共同管理的协会或联盟,被称为专利联盟,其典型例子就是对MPEG2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的MPEG2LA(LicensingAdministrator)。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由若干专利构成的集合体,是各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许可交易的平台,既可以让平台上的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也可向联盟外的人实行商业条件下的许可。它最初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其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快专利许可授权,促进技术尽快应用。利益是专利联盟形成的动因,故其管理的核心就是有关专利许可(部分专利组合或一揽子专利)的定价,即定价是联盟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到联盟成员的利益,而且还影响最终用户,直接决定了标准的发展。

专利联盟的出现,标志着专利竞争领域的一个重要转变,即从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转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从一家公司单打独斗转向若干家相关公司实行强强联合来抢占或分割市场的态势。从竞争的性质来看,专利联盟既可以是进攻性的,也可以是防御性的。专利联盟作为一种掌握相关专利技术的企业间的特定组织形式,通过一定的专利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时期内改变产业的竞争格局,为企业带来多重价值。

2.专利联盟的特征

⑴专利联盟是专利的集合和其成员间相互合作的载体

联盟无疑必须含有两个以上的专利,并通过相互间的协议,构成与某一产品或某一行业集成产品相关专利技术群。进入专利联盟的企业一般让其他专利联盟成员无偿使用其专利为条件,可以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不需要就联盟中的每个专利与有关权利人进行单独的许可谈判,各成员间一般彼此可不互相支付许可费,而联盟外的公司则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许可证,在满足一定商业条件下可使用联盟中的专利,形成一种内外有别的状况。

⑵专利联盟与标准息息相关

经研究发现,产业标准无不与专利联盟密切相关。专利联盟对外实现其利益的最好手段是制定和推行某一行业的标准,然后借助于被市场和消费者接受的标准迫使联盟外的竞争对手向自己寻求技术许可,如此就可容易地实现联盟的战略意图。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的专利联盟通常具备以下基本特征:有一个明确、规范(包含定义、规格、具体参数乃至技术方案)、可操作的标准;有在诸多专利中决定核心专利的一套完整的程序或第三方专家库;有经专利联盟所有成员(主要是核心专利持有人)起草并通过、颁布的的技术许可声明,以表明许可至少应遵循公平、合理且非歧视原则即FRAND原则(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专利联盟管理机构由核心专利持有人共同任命,负责专利联盟的管理任务;核心专利持有人保留对专利联盟之外的自身专利的许可权利等。

⑶许可是专利联盟的核心内容

专利联盟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许可”构成联盟的核心内容和各公司利益实现的渠道。平台上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交叉许可),有时也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最终由专利权人决定;联盟成员共同任命或委托一个机构来执行以收取和管理专利许可费为核心使命的专利联盟管理中心,该中心的任务是执行有确定价格的打包专利之许可,此为联盟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决定着专利联盟所制定的标准发展前景和市场运用情况。

专利联盟的许可政策

专利联盟的专利许可政策一般由其成员协商制定,但同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除了要符合反垄断法规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政策。其政策主要包括专利许可的基本原则、许可费标准以及许可方式、许可机构等。一般而言,专利联盟通常的许可政策是,对内交叉许可,对外通过专门的许可机构(如许可委员会)在谈判的基础上对外进行商业许可。另外,发现侵权主体时,通过谈判或诉讼途径迫使使用人缴纳专利许可费,我国DVD行业的若干生产厂家被强行征收许可费便是典型代表。下文就有关共性的许可原则、收费标准和管理机构作一介绍。

1.专利许可原则

在专利联盟内部通常遵循平等原则,无论各成员专利数量多少,它们地位一律平等,每一项基础专利无论其作用大小,均平等对待。这是因为专利联盟中任何一项基础专利都是技术实施中必不可少的,只有各基础专利的有机结合才可能实现联盟结成的预期目标。各成员间对对方的专利一般实行交叉许可,其结果是,提高自身专利技术水平的同时,往往也抬升专利联盟的技术水平,以收到联盟内部的良性循环的效果。对外许可采用商业化方法获取的收入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各成员所拥有的实质专利数量来按比例进行。

专利联盟对外许可一般遵守联盟所称的“FRAND原则”。这也是许多标准化组织与反垄断机关的原则要求,因为标准化组织在吸纳有关专利技术进入标准时就求有关当事方在专利许可方面作出公允的承诺。公平原则要求专利联盟不得无理由拒绝他人许可之要求以限制新厂商进入同类市场中;合理原则要求许可条款特别是专利许可费率和许可条件应当合理;非歧视原则要求专利联盟对任何一个被许可厂商应平等对待,不得因为被许可人所属国别、规模大小等原因而厚此薄彼或不予许可。如3GPP、ETSI、ITU、IEC和CWTS等标准化组织在它们的知识产权规约中规定了许可的FRAND原则。不过,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专利联盟所处的强势地位和“公平、合理”标准的过于主观及表面的“非歧视”而背后则是通过其他隐性条件变成了变相的歧视,该方面的专利许可通常使专利联盟获取暴利而使被许可方陷入不利地位。

2.专利许可费标准

根据非歧视原则,同一专利联盟对外许可一般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为了确定合理的专利收费标准和专利联盟成员间的分配比例,专利联盟往往确定了一套专利许可费收取和分配的计算方法。这些方法一般包括成本法(CostApproach)、市场法(MarketApproach)、收入估算法(IncomeApproach)等等。实务中,专利许可费率通常可以按单位产品收取或按市场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分次支付,也可要求被许可方一次性付清。通常不超过专利产品净售价的5%,这与一般的技术许可收费水准近似。

专利许可费收取是专利联盟成立的最核心的任务。由于专利联盟方的强势,单个专利及专利集合群估价的艰难和有关信息的不透明,被许可方在费用谈判方面常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有学者建议,应对专利联盟的专利许可收费进行事先限定。但三大标准化组织在此方面采取的态度是听由有关当事人去协商。尽管少数标准化组织如3G标准化组织“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试图扮演专利权人和3G厂商间的协调角色,不仅组织必要专利评估,还制定专利费的计算方法,并限定最高专利费率,但这种做法还未构成主流。如何真正做到平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特别是保证被许可人获取合理利益,是专利联盟面对的永恒话题。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主要涉及专利,有时也包含商标(如作为证明商标的标识)和著作权客体(如技术手册)等。专利联盟对外通常实行一揽子打包许可,由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管理机构不仅全权代表专利联盟统一对外许可,还负责处理有关专利纠纷谈判和诉讼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专利联盟另行单独成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独立实体,专利联盟成员首先与该独立实体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再由该独立实体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许可事务,如前文提到的MPEG-LA及DVD6C专利联盟设立的DVD6C-LA就是这样的独立实体,二者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另一种是不另设独立机构,而是由专利联盟委托其部分成员代表专利联盟负责知识产权管理,DVD3C就采用这种方式,该专利联盟委托其成员之一的飞利浦公司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许可事务。

4.现有专利联盟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联盟是发达国家专利的主要“生产商”出于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特定组织,它们为利益而诞生,对联盟成员而言,无疑会带来巨额回报,但对非联盟成员而言往往是一个枷锁,这是由于联盟本身的许可就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专利联盟中各专利并非同时产生,它们的有效期因申请日的不同应当有所区别,而且剩余有效期不同,其市场价值也会不同,但联盟在进行技术许可时,常以一个静态的打包价值强迫联盟外的用户支付一固定的许可费,这显然不合理,哪怕是同一年度内支付的许可价格,因为随着不同专利的寿命、时效等的变化,联盟的打包专利价格应随之变动,而实际上要求联盟不断调整价格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专利联盟有可能会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或毫无价值的专利通过打包的方式让联盟外的第三人在不知情或知情情况下又无可奈何地付出不该付的代价。专利联盟中可能会含有很多垃圾专利,但联盟外的其他人一般无法识别出来,如此就让专利权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有人说,专利联盟会不断补充或调整专利的构成,让新专利进入联盟中。实际上,理论上可行,在实际操作中,是较为困难的:一个企业要想协调其内部的关系都很困难,何况涉及到若干个大企业之间有关专利的联盟,怎么可能在尽量短的时间里将核心专利放到专利联盟中?

此外,专利联盟中由于有关专利分散在不同产业链的不同阶段,还会出现双重或多重支付专利许可费问题。如某设备用到某一种器件,而该器件的生产需要联盟中某项单独的专利技术,器件生产商从联盟成员处获取技术时支付了一次许可费,等到设备集成商将该器件组装到设备中时,又涉及到专利联盟中一揽子打包的专利技术,此设备又要付一次许可费,如此就会导致该设备上的器件支付了双重许可费。2003年之后的我国DVD厂商被迫向6C联盟支付许可费就是一个例子。国内生产厂商从我国台湾、韩国进口生产DVD元器件,该类元器件生产过程中已向6C有关成员单独支付了有关专利技术许可费(进入联盟的各成员还可就其专利单独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但在中国厂商将该类元器件组装到DVD产品上时,6C联盟又要中国DVD厂家再次支付产品的所谓联盟打包了的专利许可费。显然,中国厂家对DVD上的一些元器件支付了两次许可费。如果该设备是某一个系统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该系统还需向一个更大的专利联盟支付许可费,则可能出现三次交付许可费的情况。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联盟基础专利之外的专有技术方案并没有进入标准之中。有些时候,尽管被许可人已经支付了专利许可费,但由于缺少专有技术生产不出预期的产品,使得被许可人不得不再对专利联盟部分成员支付专有技术许可费。而这一点目前恰恰是很多厂家或研究人员容易忽略的。

全球主要的专利联盟及其许可

1.DVD6C联盟

1997年10月20日,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时代华纳公司、株式会社东芝、日本胜利株式会社合意建立了对各自持有的有关DVD专利进行共同许可的专利联盟,6家公司的共同专利许可契约将由东芝统一负责缔结,松下电器、日立制作所按地域分担交涉业务。同时,基础专利许可使用费DVDPlayer、DVD-ROM、DVDDecoder为销售价格的4%,但每台不低于4美元。这就是所谓的DVD6C。以后,在2002年6月,又有IBM公司加入其中。

2.WCDMA标准

它是3G三大国际标准中目前最为成熟的标准,其技术由欧洲和日本公司共同研发,后被国际电信联盟(ITU)接纳为国际标准,是专利联盟与技术标准结合较为紧密的代表。2002年11月,拥有WCDMA主要专利的NTTDoCoMo、爱立信、诺基亚和西门子4家公司共同提出专利许可计划,承诺将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对外许可。WCDMA基础专利的许可费率与每家公司拥有的基本专利数目成比例,累积专利费率将不超过5%。随后,日本富士通、松下、三菱电机、NEC和索尼公司表示愿意加入该计划,WCDMA专利池初步形成。

3.HAVI标准

HAVI全称是HOMEAUDIOVIDEOINTEROPERABILITY。HAVI标准是一个数字电器设备同家用电器间能实现接口匹配的软、硬件标准。由全球的8个著名的电子及电气制造商(包括日立、飞利浦、夏普、索尼、东芝、松下、GrundingAG、ThomsonMultimedia)在1999年12月组建。HAVI标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操作性强、品牌独立、上下兼容”的目标。它是非盈利机构。其技术文献等资料来源于这8家企业,并且因此达到了技术完备的标准。即HAVI标准体系既是一个标准的管理者,又是一个标准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全权所有者,其许可的工作重点为管理向外许可其专利技术。

HAVI组建后就向外发布和扩大其标准的影响,该联盟采用会员制的收费模式:①赢利成员:10000美元/年;②非赢利成员:2500美元/年,并且这里仅指高校和科研机构。会员能定期收到HAVI标准的最新资料。该组织日常运作的资金来源于单个最终产品的许可使用费:0.10美元/产品

4.通用移动通讯系统UMTS(UniversalMobileTelecommunications)

最先于1987年在欧洲提出。UMTS能在GSM“全球通”基础上兼顾W-CDMA和TD-CDMA的第三代移动电话标准,吸取了GSM、CDMA等标准和技术,是一个具有很高技术含量的技术标准。该标准体系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叫“UMTS知识产权协会”。UMTS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如下:降低获得专利许可的难度;减少“必要专利”专利权人的提供许可的成本以降低许可的费用;减少用于在双边或多边谈判时的花费,体现一种社会效益;建立‘必要专利’平台,其来源是一些大的电信公司许可的“必要专利”,专利权人仍然控制这些知识产权,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会在同等条件下针对任何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有权决定采用双边许可、交叉许可或其他替代形式的许可模式;许可的标准费率为0.1%;在每个产品形式分类上的累计最高费率为5%。

5.MP3

MP3是MPEG-audiolayer3的简写,是ISO/IECMPEG标准族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其格式研发起源于德国集成电路研究院所执行的数字广播计划,其目的是能在有限的网络频宽与存储空间限制条件下仍可提供良好的声音品质。2001年初,研究院的该产品核心技术获得授权,随后,研究院与THOMSON及其他专利所有人谈得MP3专利技术的打包授权。

现在的MP3标准体系中,共包含了18个专利技术,构成了MP3标准体系的专利集合体。关于许可收费的费率,联盟分别按软件产品、硬件产品、游戏产品和电子化的音乐、广播行为4类,采用不同的方式按不同的费率或标准来收,如对前两类,针对不同软件或硬件按件收取,低则每件0.75美元,高则7.50美元,或以一次性付清方式支付,金额为5万到15万美元不等;对于游戏产品按每款2500美元或每款3750美元收取;对于电子化的音乐、广播行为,针对不同行为按收入的2%或3%提成。

6.MPEG-2

MPEG-2技术标准在ISO标准族的编号是ISO/IEC13818-1和13818-2。MPEG-2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集中管理,由专门机构MPEGLA组织对MPEG-2标准实施统一管理,其核心任务是完成技术的对外许可。

MPEG-2标准的核心技术来源于10多家高校和企业的专利技术,其中包括加州大学、菲利浦、索尼、东芝、法国电信公司、富士通、佳能等。为此,MPEG-2建立了一个“专利联营”性质的专利集合体,取名为PatentPortfolio,汇集了各国394个“必不可少的发明专利”,以这些专利技术为依托,构建了MPEG-2标准的完备技术体系。

MPEG-2标准体系对外技术许可的特点为:①MPEGLA只负责许可标准体系中的已被认定的“基础专利”;②MPEGLA在对外实施统一许可的同时,也允许MPEG-2标准体系的“基出专利的”贡献人以自己的身份向任何第三人许可其自己的专利技术,其中包括MPEG-2标准已经采纳的专利技术;③MPEGLA承诺对许可对象不歧视;④MPEGLA的许可费率特点:a.对于经许可后,被许可人制造出来的基于MPEG-2技术标准的解码产品、解码软件的最终产品,许可费用是每件4美元;b.对于经许可后,被许可人制造出来的基于MPEG-2技术标准的加密码产品、加密码软件的最终产品,许可费用是每件4美元;c.对于经许可后,被许可人制造出来的基于MPEG-2技术标准的既包括加密码又包括解码的最终产品(EndProduct),许可费用是每件6美元;d.对于基于上述技术开发出来的电影等,象征性地每部电影收取2~4美分;e.关于付费周期:第一次付费是许可协议双方签字后的30天内;以后付费是每6个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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