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郑莹
近几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地不断增强,同时国家也加强了的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企业的曝光力度和处罚力度。在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案件中,委托标的种类也较往年呈现越来越复杂的态势,包括食品类、鞋帽服装类、机械类等涉及各个领域。鉴定标的物涉及面非常广,涉及的专业性也很强。面对新形势,现就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中的几个政策界限、概念等问题,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这两个司法解释是价格鉴定机构在办理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价格鉴定时必须要遵循的根本依据。具体依据有二个:
一是最高两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是最高两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已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一般意义上讲,人们经常把假冒伪劣商品混淆成一个词组,但是在司法鉴定中假冒和伪劣两个概念,前者指的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而后者是指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产品。假冒不一定就是伪劣,伪劣也不一定是假冒。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都是以违法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所以在价格鉴定工作中,办理的侵权产品价格鉴定基本上都是涉嫌这两项罪名的案件。
在办理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鉴定中,标的物的价格相对其他刑事案件的鉴定要求更为严谨,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要求鉴定人员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法律条文、规程,才能够把鉴定风险度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