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应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给予奖励。
(2)专利权持有单位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应低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少不应低于500元。
上述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3)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的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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