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2)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3)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4)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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