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品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中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一、侵权情形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是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实践中,对地理标志的侵权主要表现为生产者与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以及经营者采用伪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侵权责任
生产者与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销售者销售伪造他人产地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伪造他人产地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采用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此外,如果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伪造他人产地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相关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