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创作完成作品之后,不需要经过任何登记、注册的程序,就依法获得了著作权。这样看来,作品登记似乎没有任何必要。在互联网时代以前,作品的第一次面世,往往是以报纸、杂志、期刊、图书出版物、音像出版物、或者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现场的表演等传统形式发表的,发表的同时,作品的署名确立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逐渐深入了人们的生活。很多作者往往选择了发表途径相对便捷、发表成本相对低廉的互联网作为作品首次面世的方式。这就使得著作权的权属纠纷的可能性普遍存在。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作品具有很多的权属纠纷的隐患。作为作者,作品发表在了互联网上,尤其是有些时候作者都是以不能代表真实身份的网名来发表的。在作品屡屡被转载的过程中,署名面临被忽略、被篡改等种种可能。这就人为造成了著作权归属的混乱状态。看到这个作品的人谁都不能够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一旦发生了权属纠纷,作为原创作者,要想证明自己是真正的著作权人的难度无形中加大了很多。首先,你需要证明你上载的时间早于任何其他人,那么才能证明其他人是转载者而非原创者。第二,你要证明现实生活中的你就是那个在第一时间以虚拟世界里的网名发表作品的人。
所以,我们建议,第一,您的作品要想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需要的是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那么您的作品在发表前不要轻易示人。
第二,如果您的作品不打算以传统的方式发表,您想先在互联网上发表作品,那么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权属争夺,建议您第一时间先在协会的网站上进行版权注册。登记作品名称、作者的真实身份,作品的完整内容,那么协会网站系统会保留一个精确到秒的作品登记注册时间。而这个时间,就是这个作品第一次面世的时间。注册后,您把作品发表在了互联网上,有人进行了转载,即使将来出现第三人对您的作品权属提出异议,只要第三人拿不出早于您的注册时间的著作权证据,也就是说第三人拿不出相反证据推翻您的注册证书,那么您的注册证书就能够证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最后套用一句并不十分恰当的老话,“机会只留给有准备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