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的撰写规则
(一)说明书的页数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有附图时的总页数超过35页时,超出的每页须支付14欧元的附加费。
(二)权利要求修改问题
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必须单独记载。
(三)非技术性发明
在商业模式或与其他非技术发明中,如计算机相关的发明,会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被驳回。
因此,在说明书的导语部分中,尤其是记载发明的目的时,应避免记载发明的非技术性内容。
与美国实务的区别
(一)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
从优先权日起算,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德国国家阶段、欧洲阶段的期限分别是:美国专利商标局30个月;德国专利商标局30个月;欧洲专利局31个月。
可以看出,进入欧州阶段的期限比其他PCT成员时间上要长,因此,即使从优先权日起超过了30个月,仍可以考虑进入欧洲阶段。同时,由于时间关系没能进入德国国家阶段时(德国在上述30个月的期限内要求德语翻译),仍可以进入欧洲阶段。另外,虽然这31个月的时间期限不可延长,但可以通过提出“继续处理”的要求,取得欧州专利局延迟2个月的时间。
(二)引用内容的植入
在提交专利申请过程中,有的具体内容可以采用引用方式来加以说明。如具体表述为“关于特征A,可参考中国专利公开号12345678”等,这是规则允许的。
(三)关于最佳实施案例
欧洲专利申请中,不需要“最佳实施案例”作为要件。这就是说,即使没有公开最佳实施案例,也不会影响其有效性。
(四)交叉引用
说明书的前面记载交叉引用或相互参照的内容时会被删除。但是,这在美国申请人的说明书中却经常会看到。
(五)摘要
美国的专利代理人经常建议将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复制为摘要,但这不适用于欧洲专利局。同时,对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中如果出现摘要,并且摘要不适当时,欧洲专利局会主动变更摘要。因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摘要不具有法律性质。
(六)现有技术的表述
与美国不同,欧洲专利局要求在说明书中简要写明与其接近的现有技术。这可能会成为对专利的范围,尤其是等同范围的限制。但与美国的典型区别是,即使现有技术记载错误,也不会对该提交专利申请的技术范围产生负面影响。
在欧洲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时审查员会要求将其列举的现有技术记载在说明书中。与此相对应,如果将现有技术的摘要补充写进说明书中,是不违反规则的。
(七)特别权利要求
与美国不同,在欧洲专利申请中,除非有适当的理由,权利要求应写成现有技术与特征两部分。
(八)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
与美国不同,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在欧洲通常并不重要。这是因为,通过方法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受到专利保护。在欧洲,如果通过结构特征及物理特征无法限定产品时,允许撰写以方法定义的权利要求。
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一)申请的形式
为降低申请费用,欧洲专利申请通常在线提交。为避免申请时内容出现差异,建议将申请文件的图形文件(PDF格式)提供给欧洲的专利代理人。据此,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该图形文件的申请。
另外,从排版文件(WORD格式)电子转换的图形文件,有时可能也会出现问题,如希腊字母等特殊文字等。
因此,在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最好将排版文件打印后扫描的图形文件提供给欧州的专利代理人。除此之外,为了在申请时或者申请后能够更容易地修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最好能提供排版文件原件。
(二)申请检索结果的复印件
申请日为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直接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以及分案申请,还需要对主张优先权的申请提交与美国类似的检索结果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提交,审查员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在2个月期限内提交;如果不答复,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的答复
以欧洲专利局以外的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时,在进入欧洲阶段后,欧洲专利局会撰写补充检索报告,其中包括与审查报告相同的意见书。
(四)非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如何解决
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为德语、英语或法语,如果提交专利申请的语言不是这些通用语言时,必须提交翻译后的文件。
(五)分案申请
提交分案申请的原则是,母案申请仍在审查中。母案申请授权时,至欧洲专利局授权公报发布的前一日,仍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另一方面,母案申请被驳回时,至书面驳回通知作出之日起2个月的最后一日也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如果请求复审,则在复审阶段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六)指定发明人
PCT国际申请在进入欧洲阶段时,不需要指定发明人。但是,包括分案申请的其他全部申请则需要指定发明人。该指定无需支付附加费。指定发明人时需要提供下述信息:发明人的姓名;发明人的邮寄地址等。
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有可能或多或少遇到欧洲专利申请,因此,希望本文可以对其提供实际的帮助。[约翰·霍菲尔德(德)田中紫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