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可以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但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当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并且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权利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仍然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使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权利人在此有效期内依然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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