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就是指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
(一)经济上的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二)技术上的原因: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
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上述条款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因此,“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注: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也可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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