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我国《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中则进一步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一、主管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工作。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按照商标局规定书式填写的备案申请书。
(二)世界博览会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备案决定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及《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
申请人对商标局有关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以上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以上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则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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