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而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
商业秘密要得到保护,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采取保密措施,一旦所谓秘密被泄露或被窃取,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合同制度以及完备的预警和防范机制。企业应当根据所涉秘密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保密措施的方式、方法。
保密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接触商业秘密信息的员工或者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
二、对商业秘密信息的存放、借阅、转移等做专门档案管理,对作废文件、资料予以专门处理;
三、在商业秘密信息资料、文件、图纸上编制密级;
四、建立系统、详细的规章制度,并对全体员工公示(明示);
五、门禁、岗禁制度,企业内部设定警示区域、警示标记、加设门卫等方式,对员工、来访人员的活动区域加以限制;
六、专人使用和管理特定的计算机系统,并采取加密和与单位区域网断链方式予以保密;
七、其他采用技术手段、特定程序或者其他为公众通晓的合理措施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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