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2年10月,某区工商局接到C公司举报,称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上使用A公司的X注册商标,请求工商机关查处B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
经查,X商标确系A公司在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A公司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于2010年7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A公司一直未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A公司自2010年年初便没有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其X注册商标成为闲置商标。身为同行的B公司,知道A公司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考虑到X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便自2012年5月起未经A公司许可在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上,将X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未标注注册标记),但同时标注了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争 议
关于B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执法人员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两年,案发时仍未办理X注册商标移转手续,任何人都可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因此不应再保护X注册商标。另外,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便不具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不能在经营活动中使用X商标。B公司使用X商标时,A公司已停业两年多,B 公司还同时在产品上标注了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地址,不会造成市场混淆,因此,B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构成商标侵权。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代表企业终止。X注册商标在依法撤销或注销前,仍是有效注册商标。因此,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X商标,侵犯了X注册商标专用权。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A公司并未终止。《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4〕24号)中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表示其丧失经营资格;企业法人终止,表示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以注销登记为准。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虽逾两年,但未办理注销登记,尚未终止,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制范围。
2.X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终止。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律法规,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终止包括以下情形:(1)10年有效期限届满未依法续展注册的;(2)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3)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出的生效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的;(4) 因商标注册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作出的生效裁定撤销注册的;(5)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被撤销注册的;(6)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1年内未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而被他人申请注销的。本案X商标注册人A公司尚未终止,虽然未办理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但X注册商标并未被依法撤销或注销,且仍在有效期内,因此X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终止,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X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受处罚。
□黄璞琳 刘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