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工商局在一次集中执法检查中发现,A牧业公司利用伪造的司法文书冒充驰名商标企业进行宣传。此后,甲工商局陆续查办了B纸业公司、C厨具公司、D卫浴公司、E电器公司、G地板公司等一批利用伪造司法文书冒充驰名商标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案件。
分析:
利用伪造的司法文书冒充驰名商标的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更是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商标管理制度。
此类案件违法性质明确,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执法人员在处理时需区别对待。
1.根据涉案司法文书的内容可分为两类。
(1)伪造司法文书。伪造司法文书即凭空捏造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
(2)变造司法文书。变造司法文书即改变司法文书的内容,增加“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之类的文字,或改变相关文书内容。
2.根据涉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可分为两类。
(1)当事人明知行为违法。
例如,本案中D卫浴公司委托他人提起诉讼,对取得的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加工,假称企业商标为驰名商标。
(2)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恶意。
例如,本案中E电器公司委托他人提起诉讼,由于他人欺诈行为获得一份伪造的民事判决书,并以此作为宣传企业商标是驰名商标的依据,企业本身不知道司法文书是伪造的。
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笔者认为查办此类违法案件应当从当事人销售商品的包装、店堂告示、宣传卡片、户外广告等入手,收集其宣称驰名商标的证据。同时,向经销商调查其宣称驰名商标的根据,要求其提供涉案司法文书并与相关人民法院联系,取得人民法院的答复。然后,询问商标所有人涉案司法文书的取得经过,以及冒充驰名商标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此外,笔者认为此类违法案件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定性处理。同时,由于案件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
□李绍京 花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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