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标局不予备案的情形和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作了说明。一、不予备案的情形(一)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二)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五)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包括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以及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七)备案申请缺少《办法》第七条所列书件的,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以及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等;(八)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九)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十)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二、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一)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变更的;(二)许可使用的期限变更的;(三)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四)其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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