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一、申请条件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二)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三、具体程序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