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经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并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同时配有文字表述的,该文字内容应当一并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一)申请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的证明。 (二)申请在非处方药包装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药品补充申请。 (三)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多种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按品种为非处方药选用各自的奥林匹克标志。需要更换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依法重新提出申请。 (四)在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和获准在非处方药包装上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不得印制在说明书中。 (五)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印制于包装、标签左上角或者右上角,其位置和大小不得过于显著。 不得采取粘贴、剪切方式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标签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六)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依照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需要在已经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七)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图案、徽记和文字内容,可以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但不得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有关规定。 (八)在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和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期限应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的期限一致。 批准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和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证明文件有效期超过许可使用期限的,应当在相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明确注明奥林匹克标志的许可使用期限。 印制有奥林匹克标志的药品应当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的期限内销售。
如何在药类相关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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