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一)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二)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三)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四)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五)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例外(一)新品种的培育和科研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也就是说,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培育新的品种,也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其他科研活动。育种者的权利不涵盖上述两个领域。(二)农民特权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家中,往往都规定,农民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以满足他们对授权品种的基本需要。这也被称作农民特权。农民有权把授权品种的收获材料作为在自己土地上使用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农民有权利用授权品种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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