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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如何保护才管用

据统计,近年来由于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且呈逐年增多趋势。这些跳槽者大多是业务骨干,对企业内部情况了如指掌,一旦发生了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损失将不可估量。

商业秘密泄露将对企业产生极大危害

2006年6月,郭某与山东潍坊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郭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两年内不得从事相近或相关领域工作。2008年2月,郭某辞职离开该科技公司,后就职于潍坊市一家网络公司。该科技公司得知后要求该网络公司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停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该科技公司将郭某连同其所在的网络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在科技公司一直担任业务代表,对科技公司的客户名单、合同、域名注册明细表等行业秘密了如指掌,而郭某现就职的新公司也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工程和系统集成的开发等,与科技公司经营范围相同,而且郭某在网络公司仍担任业务代表。法院认为郭某在原公司担任业务代表期间掌握了该公司多年积累的客户名单等详细资料及经营信息,离职后又从事相关职业,违反了科技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郭某跳槽后所在的公司,在明知郭某原就职公司性质的情形下,仍拒不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最后,法院认定郭某和其所在网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各类损失2.5万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是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

从管理上防范商业秘密泄露

那么,企业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呢?

首先,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专门加进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规定职工泄露商业秘密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协商,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个别关键岗位职工,企业也可以规定职工在调离职工原岗位或离开企业后,3年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相同的业务,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帮助同行业企业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谋利。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企业有权依法对职工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对企业进行赔偿。

其次,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管理,对骨干技术人员实行特殊薪酬政策。一般来说,能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往往都是处在企业的技术岗位或者是关键岗位上。对这些特殊岗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职工,可考虑实行特殊的分配政策。除了一般的奖励之外,还可以对新产品的开发实行提成奖励制度。比如以新产品产生效益的前10年为一个阶段,后10年为一个阶段,每个阶段确定不同的提成比例,本人去世后,后人还有继承权。这样的奖励政策,最低可以将人才留在企业20年。20年后,这些新产品就可能会被更新的产品所替代。所以,这不失为一个保守商业秘密,预防商业秘密外泄的好办法。

同时,企业也可以将新产品分成数额不等的股份,奖励给参与研制新产品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从股份的分红中得到一笔数额不菲的股金。技术人员离开企业,这个股份自动取消。也有的企业在职工的工资项目中设立一个特殊的积累储蓄金,由企业代职工储蓄或者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并确定支付返还职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如果职工因自身原因离开企业,企业可以中止或者不支付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从而把职工的命运与企业的生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之一心一意地为企业发展效力。

维护商业秘密,还是法律手段管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还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如有必要,可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侵权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另外,可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协商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作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第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就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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