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备案。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申请奥林匹克标志备案的,应当填写申请书并附送下列书件: (一)奥林匹克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二)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 注: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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