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首先必须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有关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的要求,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一、有关毒性要求
(一)关于对食品添加剂的毒性要求:对于请求保护食品添加剂的发明专利申请,在说明书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毒性试验没有特殊要求。这是因为专利法不同于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都有着严格的限制,这些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本身都是十分成熟的。
(二)关于饮食品新资源的开发利用:同上述理由一样,并不特别要求在原始说明书中记载该新资源作为饮食品用的毒性试验数据,但在说明书中应尽可能说明开发应用该资源的依据,如化学组成,所含营养素的测定结果等。
二、饮食品权利要求的撰写
(一)饮食品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
1、如果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可以用其终产品组分清楚地定义,其权利要求可以按照组合物的表达方式撰写。
2、如果仅组分还不足以清楚地定义产品时,该产品的权利要求可以用组分加上理化参数来限定。如果发明涉及的是饮食品产品结构、形状上的变化,其权利要求可以用结构、形状特征来表征。
(二)饮食品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
关于饮食品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能够用来表征方法的技术特征包括:原料、工艺步骤及其条件、目的产物,必要时可以加上设备限定。对于一项包含多步骤的方法发明,必须分清哪些步骤是达到发明目的所必需的,哪些是非必需的;在必需的步骤中,又有哪些步骤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只有在对发明作了如此彻底的理解之后,才有可能知道怎样用清楚、简明的语言来表达一个完整的发明主题,恰当地限定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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