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法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任何人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须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体而言,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 (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在《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注:《条例》所称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其中,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为以上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之间关于以上第(四)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报告》、《注册报告》和国际展览局《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确定。
为商业目的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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