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组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合议制。但也有例外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独任评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丧失专用权的; (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有关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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