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处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一、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障碍消除后3日以内提出听证申请。二、申请的决定(一)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以前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列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案件的名称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加盖海关行政案件专用章,并可以列明下列事项:1、是否公开举行听证。不公开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3、要求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的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4、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5、其他有关事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举行听证的决定:1、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2、未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3、不属于《办法》规定范围的。决定不予听证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以内制作《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三)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案件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可以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听证。只有部分当事人参加听证的,可以只对涉及该部分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举行听证,但海关应当在听证后一并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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