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所得税减免的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条件。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四)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五)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六)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七)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二)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三)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四)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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