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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将近,零售业市场的各商家一般会抓紧节日这个销售的黄金季节以各种方式进行促销活动。但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否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
2011年9月26日,沙河口区工商局消保科发现,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周年庆的名义进行宣传:凡购物满2000元的顾客有机会得到面积29.98平方米的10年使用权住房一套。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该公司辩称自己作为奖励的房子均摊到每个月不足千元,没有违法。但国家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均属违法。最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2011年3月3日,沙河口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在检查时发现,大连某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集团庆典名义及以抽取豪华轿车奖品为由进行宣传。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以2.7万元的比亚迪轿车为最高奖项,并已奖励给1位消费者。该公司最终被依法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提醒
有奖促销四项注意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要注意零售商进行有奖销售时,是否明示了其设置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的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或有奖销售,是否告知了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等;奖品、赠品是否展示出来,是否存在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是否以低于进价(成本价)的价格(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除外)进行倾销等。井惠群记者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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