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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列为广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的“诸葛酿”诉“诸葛亮”侵权之争日前再掀波澜,笔者从顺德区法院获悉,“诸葛酿”要求被告无条件回收在市场上流通的侵权产品,并赔偿100万元,本案将于近日再度开庭审理。
据悉,“诸葛酿”酒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曾被评为2006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该案因涉及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权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当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顺德审理的“诸葛酿”酒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亦涉及上述权利冲突。
原告是“诸葛酿”酒厂家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口醇公司),诉顺德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泸州老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诸葛亮家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诸葛亮家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原告认为,江口醇公司主张其从1998年开始构思、研发、试产并于1999年初正式生产销售“诸葛酿”白酒,最早将“诸葛酿”用作酒名使用,于2003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评为名牌产品,并在2006年“诸葛酿”酒纠纷案中被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知名商品,“诸葛酿”是特有名称,其包装、装潢也是特有;而被告诸葛亮家公司的“诸葛亮家”酒与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诸葛酿”构成近似,包装、装潢亦高度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被告诸葛亮家公司则主张其是“诸葛亮家(及图)”、“诸葛亮府(及图)”、“诸葛亮宴(及图)”三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生产的“诸葛亮”系列酒类产品使用在先,知名在先:“诸葛亮家酒”分别于1991年、1995年、1996年被评为山东省优质产品,2003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级产品,2004年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其生产的“诸葛亮家酒”与原告的“诸葛酿”酒的名称、包装、装潢并不相似,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月底,本案进行了首次开庭,但由于证据繁多,需在近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原告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诸葛酿”酒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行为,并无条件回收在市场上流通的侵权产品,及清除现存产品中所有与原告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共同在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记者陈芷伊通讯员景鹏雨轩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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