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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海口市旅游委获悉,今天闭幕的“海口之春”旅游艺术节,其Logo图案将被注册成商标,成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
据介绍,包括2011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的暖场演出活动,“海口之春”旅游艺术节先后历时46天,演出51场次,惠及10多万市民游客,影响广泛。
海口市旅游委负责人表示,为了使这一深受百姓喜爱的节庆活动持续开展下去,该委决定从保护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入手,将节庆活动的Logo图案,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成为商标,长久专属使用,以保证和促进“海口之春”旅游艺术节办得更好。
据了解,海口市拟申报的商标属于我国注册商标的第十一类,即“旅游节庆和文化活动”商标类。类似这样的活动节庆Logo注册成商标,在海南省尚无先例。(陈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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