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持权转播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注意哪些事项?》,如果您对持权转播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注意哪些事项?感兴趣,请往下看。
授权持权转播商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仅限于在授权赛事播出及其广告宣传中使用,而不得作为持权转播商任何频道、电视网络及节目的通用名称或品牌标识。一般来说,持权转播商会使用“某某届奥运会官方播出机构”的称谓,如获得新媒体转播权,则也可使用“某某届奥运会官方新媒体及移动平台播出机构”的称谓。
持权转播商享有设计组合标志的权利。所谓组合标志,就是将国际奥委会授权持权转播商的奥林匹克标志,与持权转播商的图标、名称或域名组合设计成的新的标志。组合标志的设计须经过国际奥委会事先书面批准,并遵循国际奥委会标志设计相关标准。组合标志的使用仅限于奥运赛事的报道、宣传和推广、专门的奥运频道和纪念品上。
无论是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单独使用,还是对组合标志的设计使用,国际奥委会都对持权转播商提出了具体要求:
未经国际奥委会就其授权的奥林匹克标志和组合标志的使用做出许可,持权转播商不得对上述标志进行使用;如果持权转播商要在其广告内容上使用国际奥委会授权的奥林匹克标志或组合标志,还要将完整的广告上报国际奥委会审核;如果持权转播商的隶属机构或合作机构要想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组合标志,须经国际奥委会的书面许可;持权转播商可自行选择生厂商生产可供在赛事期间发放的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纪念品,但这些纪念品仅能用于免费发放,不得进行销售或者商业开发;持权转播商不得将奥林匹克标志或组合标志与奥运赞助体系之外的任何公司及其产品和服务出现在同一画面上。
持权转播商如果将奥林匹克标志或组合标志在互联网上使用,仅限于对奥运赛事进行推广宣传;同时,仅能在持权转播商的主域名下使用奥林匹克专有名称的域名,如不能使用“持权转播商名称+Olympic.com”,但可以使用“持权转播商名称。com/Olympic”,且仅限于在持权转播商的常用网站使用;此外,除转播协议确定的赞助商外,奥林匹克标志或组合标志不得与任何公司及其产品和服务出现在同一页面上。(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杨晋)
(编辑:蒋朔)
好了,关于“标志”持权转播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注意哪些事项?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