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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共享单车:专利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生物材料保藏再上新台阶》,如果您对生物材料保藏再上新台阶感兴趣,请往下看。

生物材料保藏相关方权利义务不够清晰,第三方需要时难以获得生物材料样品……在实践中,不少生物技术领域人员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不过,这些生物材料保藏方面的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该办法自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1985年3月12日原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同时废止。有关专家指出,办法修改将有助于更加规范地进行生物材料保藏,有利于避免重复研究,进而促进科技人员的再创新和生物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生物产业快速发展。

着力解决现实问题

1985年我国专利法正式实施,原中国专利局同年发布了《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第8号)(下称8号公告),建立了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制度。多年来,该制度为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但是由于8号公告制定的时间较早,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逐渐呈现出保藏相关方权利义务不清,生物材料样品发放规定较少,可操作性不强,第三方难以获得生物材料样品等问题。在这一背景下,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生物材料保藏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形成了《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此次修改是建立在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框架基础上,并且充分考虑了与《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的衔接。主要修改包括明确保藏单位职责,明确保藏期届满后对生物材料的处置等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这些重要修改中,关于发放生物材料样品的规定弥补了程序性规范的不完整。比如,明确了应保藏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或经其允许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请求,保藏单位应当向其提供生物材料样品;增加了保藏单位根据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各布达佩斯条约缔约方专利局的要求,应当提供生物材料样品的规定;在涉及保藏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公布后,其他请求人需要将该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

“此次修改非常有针对性,也会使生物材料的保藏更加规范,可操作性更强,有利于提高生物材料保藏质量,对专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都是重大利好。”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属研究院政策与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监武春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大力推动产业发展

由于生物技术通常涉及用活的生物体来改进产品、改良植物和动物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少发明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进行保藏,以满足专利法对于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要求。

“多年来,在不断的发展中,我国生物材料保藏制度已较为完善,较好地发挥了激励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新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第三方在专利申请授权前后都很难获得生物材料样品,这导致很多生物材料相关的发明创造从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就一直躺在摇篮中,没有进一步实施、应用的机会。”北京路浩知识产权联盟副总裁王朋飞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在王朋飞看来,对发放生物材料样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后,将会避免之前存在的弊端,我国生物技术领域的科研人员也可以有效利用已有发明创造,使科学研究在更高的起点上进行,这对于我国生物领域的技术创新、推动生物产业发展非常重要。另外,办法对于对外提供和使用生物材料样品进行了具体规范和约束,也有助于保证生物安全。

“此前,对于生物材料保藏的期限,8号公告没有明确。此次修改,明确了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保藏期限至少30年,在保藏期限内专利申请人不得撤回保藏,对保藏期届满后对生物材料的处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减少由此带来的法律纠纷。”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主任陈向东表示。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实施后,信息沟通可能会更顺畅。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生物保藏,利用生物保藏。”武春华表示。(记者吴艳)

(编辑: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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