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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普通人,入住大酒店,有人争着为你付“房费”,不用自己掏钱,这肯定是一件令人愉快的好事。
可是,作为一个生意人,结果就不一定了。新近发生在永康市的一起房客“告”酒店透露客户信息案,就是一个例证。
两客户争着付“房费”
今年5月的一天,浙东客商安某来永康做生意,入住该市某酒店。在入住登记时,他用的是自己的身份证。与他同来酒店的客户甲,抢着为他付款600元,其中现金300元当做“押金(即保证金)”;另用甲的一张房券,抵“房费”300元。“押金单”开具甲的名字。
第二天中午,安某与另一客户乙同来酒店,要求再住一天;需要再交300元,乙就争着用自己的信用卡为他刷卡300元。
两客户“见了面”
第三天上午,安某退房离店,未向酒店作过财务方面的交代。酒店就将第二天乙刷卡(预授权)“押金”300元,退还给持卡人乙。
当日下午,甲持“押金单”来酒店退“押金”。酒店告诉甲:因为客人继续住店一天,甲为客付的“押金”300元已经抵作“房费”一起结账扣除了。
甲说,他只负责(招待)安某住店一天的“房费”,对安某第二天继续住店并不知情。酒店答应退还甲“押金”。
当天,安某向酒店投诉,称在退还“押金”的衔接过程中,酒店未通知他本人,擅自向客户甲透露了客户乙的信息,致使其生意受影响,造成“间接损失”,因为甲、乙为竞争对手。他要求酒店书面道歉,并补偿损失。
酒店自查后,多次与安某进行沟通,但未应允其投诉要求。
9日,安某打12315向工商部门申诉。经永康市工商局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酒店给予安某一定补偿。酒店还邀请他当晚入住该酒店,专程来永处理投诉的安某表示接受。
据悉,安某是酒店的VIp客户,经常入住该酒店。没想到,两客户争着为同一个房客付“房费”,却“争”出了投诉和索赔!
法眼看案例
住客“告”酒店透露客户信息案,留给人们很多思考。
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酒店有无为房客保密义务?泄密如何赔偿?……
据法律专业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