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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等3起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央视动画共被判支付赔偿金105万元,承担原告9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该案是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第二次起诉央视动画侵权。2015年,该公司曾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法院经二审认定:1994年刘泽岱受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导演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3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3幅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此后,刘泽岱将3幅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又通过受让取得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方式使用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获利,侵犯其著作权,法院判定被告赔偿126万余元。
2016年8月,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以央视动画授权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积木玩具,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依据3个形象分3起案件分别起诉三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认为,央视动画的授权侵犯了其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对这3起案件,央视动画应分别赔偿150万元。
央视动画辩称,其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1995版动画片和20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授权,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和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原告享有1995版动画人物形象的著作权,涉案积木中的人物形象在涉案产品中也微不足道,仅是为宣传其拍摄的电影《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所需,使用该形象符合《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央视2013版动画片“大头儿子”等人物形象系在原作者刘泽岱创作的原人物形象基础上演绎而来,仍包含原作者的独创性成分,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许可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步步乐公司、欧凯公司制造和销售侵权玩具的行为均建立在央视动画授权使用20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的基础上,央视动画从许可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这3起案件中,鉴于央视并未直接利用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原图,而是添加了大量演绎成分后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侵权玩具产品仅在包装纸上使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等形象;此前,央视动画已根据生效判决承担过相应赔偿责任等原因,法院采纳较低值确定赔偿金额,每案分别判处央视动画支付赔偿金35万元,承担原告3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即3起案件央视动画共被判支付赔偿金105万元,承担原告9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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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侵权案案情回顾
2013年,央视动画公司推出了《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电视剧和电影,对这个故事和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进行了改编创作。拥有动画片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的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方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将人物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侵害了该公司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向央视动画索赔156万元。2015年,杭州滨江法院判定央视动画赔偿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1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对判决不服。被告央视动画质疑,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能否作为独立作品进行保护;而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则不认可,原审判决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双方因此都提出上诉。
针对这两个焦点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进行了审理。审理后,杭州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当时的创作背景、本案实际情况、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央视动画公司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上诉主张都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要赔偿经济损失126万余元。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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