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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常重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设,2010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著作权法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订。经了解,目前国家版权局正在研究对著作权法进行比较全面的修订。
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中,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另外,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宋鱼水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完善著作权法,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和发展的议案。代表议案中提到的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修订建议,对于全面修订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据了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密切关注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考虑代表意见,并建议适时将修订著作权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于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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