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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卫视大型音乐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从海外高价购得节目模式版权,却因选手翻唱《我的歌声里》陷入版权纠葛。8月3日,这首歌的原创者曲婉婷所属的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在官方微博上公开致《中国好声音》选手李代沫的律师函,称其在《中国好声音》及之前推出的个人MV中使用曲婉婷作词、作曲并演唱的《我的歌声里》,并未取得曲婉婷或环球公司关于词曲作品的书面授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词曲作品,在5日内与环球公司商讨授权和付费事宜。
对于环球公司的指责,《中国好声音》节目组宣传总监陆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律师函中提到的MV与《中国好声音》没有关系,节目组并不知情。而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节目中未经许可翻唱并不侵权。另外,节目组出于歌曲将来商业化运作考虑,与环球公司就《我的歌声里》版权授权事宜进行过商谈,环球公司已同意出售,只是价格还未谈妥。“《中国好声音》作为一个大型的商业活动,未经授权便公开翻唱他人歌曲应当属侵权行为。”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周亚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
如今,各大电视台争相推出音乐选秀节目,而节目中选手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情况并不少见。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为避免这类版权纠纷,节目组、翻唱者提高版权意识,权利人保护好自己作品的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应发挥作用,为版权费用支付建立畅通的渠道。
歌手翻唱遭指责
7月13日,《中国好声音》在浙江卫视开播,以其优秀的团队、创新的运作模式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收视率曾高居国内综艺节目排行榜首位,参赛选手更以“用心歌唱”的精神征服了无数歌迷。其中,第一期选手李代沫更以一首极其温柔的《我的歌声里》打动了4位导师。而在此之前,李代沫为某汽车公司拍摄的MV《我的歌声里》已在各大视频网站热播。
据了解,在音乐类选秀节目中选手翻唱他人歌曲,都由节目主办方支付版权使用费。“《中国好声音》所用到的歌曲,节目组都已与相关唱片公司取得联系,截至目前,我们已购买了99%的歌曲版权,包括《我的歌声里》在内,还有两三首歌曲的版权价格正在洽谈中。”陆伟介绍。
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陆伟所言的歌曲的使用版权,并不包括选手在节目现场翻唱的情况。陆伟表示,向唱片公司购买版权,是为了歌曲将来商业化运作,如付费下载、商业演出及彩铃业务。而对于环球公司指责一事,陆伟认为,选手在节目中演唱他人歌曲属于电视播出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凡是电视台使用的音乐作品,都会定期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网站登记使用情况,音著协会根据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收取版权使用费,电视台每年都会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用于电视节目的播出。”
对于陆伟的解释,周亚平却并不认同,他认为,电视台可不经权利人许可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必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电视台每年向音著协支付的版权使用费是用于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而《中国好声音》节目组是使用他人歌曲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国好声音》选秀活动是一种商业行为,若在节目中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环球公司虽已同意出售歌曲版权,但《中国好声音》节目组在价格未谈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属于恶意侵权,应加倍赔偿。”周亚平认为。而对于李代沫为某汽车公司拍摄MV一事,周亚平认为这是另一种侵权行为,应追究MV制作方的法律责任。
对于此事的最新进展,记者联系到环球公司法务部负责人黄洁,她介绍双方正在商讨合作事宜,进展情况不方便透露。
版权意识待提升
从《花儿朵朵》到《天籁之声》,从《激情唱响》到《完美声音》,各大电视台相继推出各种音乐类选秀节目,那么,究竟有多少节目为所使用的歌曲付费?“很多电视制作人根本不懂著作权法,版权意识薄弱,再加上特有的优越心理,主动付费的电视节目只占少数。”周亚平说。
“我只知道电视台播出他人作品需要向音著协缴纳版权使用费,并不了解音著协也能代理商业发行的版权使用。”陆伟表示。
在音乐类选秀节目扎堆荧屏的当下,如何避免歌曲的版权纠纷,促进电视节目市场健康发展,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周亚平建议,著作权是私权,权利人要加强自身作品的版权保护。而陈少峰则认为,应尽快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使用者使用他人作品,应向集体管理组织申报并缴纳版权使用费,由其分配给著作权人。同时,加强全民的版权意识,这样才能促进电视节目市场健康发展。
付费渠道需完善
少数主动付费的电视节目组是通过哪种渠道支付版权使用费的?音著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在主动付费的电视节目组中,多数使用者直接和唱片公司联系,商讨版权价格、使用期限等细节,只有少数使用者通过音著协缴纳版权使用费。
在著作权保护较好的其他国家是如何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据《中国好声音》版权代理商介绍,在英国,在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前,都必须向音乐录音版权协会提交完整的版权报告,并缴纳音乐版权使用费,由其分配给词曲作家、唱片公司或其他著作权人;如果电视节目中使用了版权归属不清晰的作品,此节目不能在电视等广播影视机构播出。
据悉,在国内由于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不信任,在版权交易中,双方更倾向于直接合作。对此,陈少峰认为,音著协未制定详细的版权费分配机制,这也导致了权利人和使用者对音著协的不信任。陈少峰建议,在美国、日本等版权保护较好的国家,集体管理组织完全代表权利人的利益,国内应参照他们的模式,尽快建立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版权使用费分配机制,保证权利人的收益,以取得权利人的信任。(实习记者冯飞)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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