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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第六届海峡两岸品牌文化高峰论坛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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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十月围城》正在四家地方卫视播出。卫视为了竞争,按各自意图剪出不同的版本,导致《十月围城》品质受损。近日,该剧编剧卞智弘发微博表达痛惜,他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主创的著作权,呼吁制止这样的“剪刀手”。卞智弘很痛心地说:“这就像一个人被打死、肢解了。”

无独有偶,曾写过《幸福像花儿一样》《金婚》等剧的知名编剧王宛平近日在微博上自曝遭遇侵权,称自己前年为某电影改编剧本,交了稿后却没了下文,如今突然发现这部电影已经拍完即将上映,进入宣传期,让自己觉得十分寒心。王宛平劝告同行慎入电影圈,不要随便改编他人作品,千万不要为了人情接作品。

有专家指出,要想遏制影视圈的抄袭之风,保护编剧们的合法权益,仍需从法律层面给力。

在影视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一直被编剧们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可现在,这道屏障的“安全系数”却让他们担忧。近日,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主办的《著作权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研讨会在京举行,王兴东、汪海林、宋方金、余飞等众多编剧出席。他们认为,目前的草案非但没有保护剧本原创者的权益,反而在削弱原创的保护力度。尤其是,此次的《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三稿)第三条指出,“文学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剧本并未明确列入其中。而且,“剧本授权许可”被砍掉,只能授予“改编权”,也就是说,制片和导演、演员有权随意修改剧本的结构、主题和人物关系。此外,在第三稿中还突出了导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颠倒了现行法和此前公布的修改稿一、二稿中编剧和导演的地位排序。

《著作权法》修改历经数稿,在此前的修改稿第一稿和第二稿中曾明确写着:“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为该条款增加了编剧们的权益,一度让他们很兴奋不已。然而,在此次送审的第三稿中,关于剧本许可权和支付报酬权的文字却不翼而飞。更让编剧们难以理喻的是,现行《著作权法》中列出的著作权人17项权利,被整合成了13项,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4项权利不再单独列出,而是被并归到其他条款。以修改权为例,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表述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而修改后的新稿则将其归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现行法律的表述原本很严谨,修改剧本的“剪刀”捏在编剧自己手里,假如“授权”变为“允许”,则会给侵权人以可乘之机。

剧本乃一剧之本,是编剧的“领地”,编剧理应对自己的剧本拥有绝对主权。在国际上,剧本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是有理可循的,剧本也是电影版权经济的核心版权。在美剧制作过程中,编剧的工作不仅仅是编写剧本。编剧用故事创意去参与竞标、推销,说服制作方和电视台拍摄,因而一开始就处于核心地位。在拍摄过程中,作为署名制作人之一,编剧掌握很大的话语权。在韩国,编剧们被尊称为“作家”,知名编剧的地位与薪酬甚至超过明星,从角色选择到剧情走向,韩国编剧们在韩剧制作流程中占有七成左右的决定权。国外同行们在长期发展中提供了很多有益经验,无疑可作为完善法律保护的“他山之石”,以之为借鉴。吴学安

(编辑: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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