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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上午,琼瑶诉编剧于正《宫锁连城》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庭审中,于正的代理律师马晓刚提供的一份新证据显示,琼瑶《梅花烙》剧本的著作财产权已转让给艺人传播有限公司所有,并指出琼瑶不具有适格主体资格。
于正开庭前发微博四感谢
4月8日9时30分许,琼瑶诉于正等5家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法院认为5名被告侵犯了琼瑶著作的《梅花烙》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判令停止复制、发行、播放、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于正等5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院提起上诉。
开庭前半小时,于正在其个人微博发布消息。博文称,一感谢琼瑶老师让他能在疲于奔命的工作中暂停下来,思考一下自己的人生和未来,这样棒喝的力量,对于他这样的年轻编剧比一万次的赞扬更弥足珍贵;二要感谢此前联名的上百名位编剧们,是他们让其知道一个群体的态度,让其时刻警醒。三要感谢因此事而涉及其中的众多合作伙伴,与自己一起准备应诉、一起准备材料,同时承受舆论的各种压力。最后还要感谢时间能够写完此信。
于正方新证据显示《梅花烙》剧本著作权已转让
一审法院认为,琼瑶有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篡改作品的使用行为,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两者内容上基本一样。所以在拍摄时,琼瑶仍享有对电视剧摄制权。所以,于正拍摄的《宫锁连城》也侵害了琼瑶的摄制权。
在8日上午的二审现场,于正的代理律师马晓刚向法院提供一份新证据。马晓刚说,该证据主要证明琼瑶在1992年创作完成的《梅花烙》的著作权已经完全转让给艺人传播有限公司。马晓刚同时称,该证据证明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是允许著作权买断的。
马晓刚强调,琼瑶自创作《梅花烙》至今享有完整著作权系琼瑶编造的谎言,他认为琼瑶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此外,马晓刚还称,《宫锁连城》的剧本是对《梅花烙》剧本的改编,而不是抄袭,“就好比两座大楼装潢有类似。”其实《宫锁连城》剧本比《梅花烙》剧本多很多情节,不应停播。马晓刚说,改编过后的《宫锁连城》产生了新的独创性,而著作权保护的就是作品的独创性。他认为《宫锁连城》也有著作权,也有被保护的权利。
琼瑶律师对新证据提出两点质疑
对于正一方提供的新证据,琼瑶的代理律师王军对提交证据时间了质疑。王军认为提交时间应该在3月25日之前提交,而该份新证据则为于正方开庭前一天才向法庭提供的,程序的合法性需要质疑。此外,王军认为该证据来源于台湾,必须通过海基会、海协会,确定事实有效后才能用于法庭庭审。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记者贾竹)
(编辑:曹越实习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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