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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步步高公司诉称,其是“BBK”及“步步高”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于2001年注册于第9类移动电话商品。公司在其生产的步步高品牌的音乐手机上使用了该商标,并为其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和好评。被告梁某系北京世纪天鼎市场的业主,主要从事手机通讯业务。公司发现,梁某在其商铺销售假冒步步高商标的商品,销售价格远低于公司同类商品的批发价,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世纪天鼎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梁某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没有尽到市场管理者所应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应当与梁某共同承担责任。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其中,世纪天鼎公司应当制止其市场内商户销售假冒商品,被告梁某应停止销售涉案侵权手机;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代理取证费2000元、公证费2500元)。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被告梁某侵权的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等因素,判决被告梁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支出3500元。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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