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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足球起源地”申请为商标,却遭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驳回,于是,于剑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受理了该案。
据了解,商评委在被诉裁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足球起源地”为纯中文商标,整体表现为普通印刷体,其注册并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同时,鉴于个案审理的原则及具体案情的不同,申请人所列的在先获注册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综上,被异议商标予以驳回。
于剑诉称:被异议商标在“玩具、锻炼身体器械、钓鱼杆、运动球类”等商品上具备极强的显著性;根据《商标法释义》一书的规定,“足球起源地”使用在“玩具”等商品商具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的作用,并未表述商品的任何特点,所以,应核准注册。
本案即将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胡嫚通讯员刘海璇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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