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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科技厅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销售不知假冒专利的产品但有合法来源的可免罚款;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制度》对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和严重违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或假冒产品的总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免于罚款。
《制度》规定,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额在2万元以下的;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所得数额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屡教不改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陈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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