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用爱发电”不能成为侵权的借口》,如果您对“用爱发电”不能成为侵权的借口感兴趣,请往下看。
法律之剑最终落下。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人人影视字幕组(下称字幕组)构成著作权侵权,不仅违法,更是犯罪,其创始人获刑3年6个月。从把分享作为初衷到把盈利作为目的,“人人”为何没做到“人人好”?笔者看来,字幕组对被翻译作品著作权缺乏尊重,才让其从“用爱发电者”变成了“侵权者”。
诚然,字幕组在对影视作品进行翻译等再创作过程中付出了智力、体力劳动,但翻译未获得授权的作品,本身就侵犯了原作品的翻译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逾越了法律的红线。
翻译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是著作权的组成部分,依法受到保护。国际层面,《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明确指出,翻译、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变动不得损害原作的著作权,对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在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同盟成员国应予扣押。在我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翻译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是金子总会发光,优质著作权也一样,但这种光可以是制片者的荣光,是合法合规字幕组独到的眼光,是观众欣赏的目光,唯独不能是侵权者“杀鸡取卵”的鼠目寸光。一件影视著作权的产生,凝结着全体制片者的心血,依法获得授权,合法复制、翻译、传播,既能够鼓舞制片者的创作热情,又能使字幕组合法实现精神与物质双丰收,还能激发视频平台合法引进的积极性,最终使观众持续获益。而看似“用爱发电”的翻译,实则是对著作权的侵犯,不但会使字幕组自身陷入侵权风险,还会挫伤制片者积极性,打击平台的引进热情,最终使观众陷入无人愿引进的恶性循环中。
当下,人们的精神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对海外优质影视作品的认可与需求有所提升。随着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为正版付费”的观念也在更多人心中扎根,这为字幕组提供了更好的舞台。笔者认为,字幕组应把握时机,通过与获得授权的视频平台合作完成翻译、引入资本独立引进翻译等手段,从源头解决被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最终完成“转型”,回到依法获得授权,合法进行翻译的“正途”,如此,方能建立起良性的著作权引进、翻译生态,把更多样、更优质的作品回馈观众,进而真正实现“人人好”。(凌朔)
(编辑:晏如)
好了,关于“著作权”“用爱发电”不能成为侵权的借口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