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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因认为电影作品《战狼Ⅱ》被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将北京鑫瀚哲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快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被告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批案件。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涉案作品于2017年7月27日在中国内地上映,自上映第一天,就伴随着影史各项纪录的不断刷新与超越。最终该片票房高达56.8亿人民币,位列全球票房榜第55名,这是首部跻身全球票房top100的中国电影,也是亚洲电影首次入榜,打破了好莱坞电影对该榜的垄断。涉案作品在经历了396万观众评分后,猫眼高达9.7分,暂列华语电影影史第一名。时至今日,涉案作品已获得第二届中国电影周金鹤奖最佳影片、第十四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第十三届中美电影节最佳电影等奖项。主演吴京、张翰凭借该片荣获第二届中国电影周金鹤奖最佳影片最佳男主角、最佳导演、最具潜力演员等多个奖项,该片还将代表中国内地角逐第90届奥斯卡最佳外语片。
在涉案作品具有极大市场潜力情况下,原告花费巨额成本从权利人处获得了该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享有转授权和自行维权的权利。原告为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大范围做了深度的广告宣传,营造了极高的网络观看热度。该片于11月3日在全网首播,播出一周在原告运营的优酷网的网络播放量已超3.5亿次。
原告发现,涉案作品在全网首播后一周内,正值全网热播期间,多家被告在明知未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情况下,仍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网站、App等向公众传播《战狼Ⅱ》,主观侵权故意明显。原告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难以计量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提供涉案作品《战狼Ⅱ》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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