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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文化部在其官网首页发布《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评估报告》。报告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颁布五年来,各地落实情况喜忧参半。
2011年6月1日,《非遗法》正式实施。为掌握法律实施五年来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文化部于2016年组织开展了《非遗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并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8月31日,全国有24个省(区、市)颁布了非遗的地方性法规共72部。其中,17个省(区、市)的省级法规是在《非遗法》实施后制定的。云南省共制定了20部相关地方性法规,立法数量居全国之首。但是,从全国范围看,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海南省、四川省、青海省7省(区、市)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立法工作亟待推进。
评估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5年底,全国各省级财政累计投入163731万元,有10省(市)累计投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四川省以23652万元、浙江省以18740万元、北京市以13550万元位列前三。尽管五年来,各省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但是依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省普遍存在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截至2016年,文化部命名了四批共1986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各省(区、市)批准公布了14928名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报告显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在世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中超过70周岁的已达50%以上,开展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迫在眉睫。有些传承人在抢救性记录过程中,就已经离开人世;一些传承人年事已高,无法完全展现技艺。部分艺术院团改制后,面临着经营压力,有的传承人待遇因此受到影响,出现了无人肯学、后继乏人的状况。
为此,评估报告建议:拓展传承、传播路径,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比如,采取贴息贷款、国家课题社科资金项目等多种支持与资助方式,为传承人的传承活动创造条件;鼓励将传统的以师带徒、家族传承与现代职业培养相结合的传承方式;坚持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让传承成为人群的传承,而不仅是单个传承人的传承。(记者李韵)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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