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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嘉兴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并通过网络直播案件庭审情况。
股东胳膊肘转向对手
原告海宁一包装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6年12月,自2007年4月起开始进行太阳能光伏技术产品的研发,陆续取得多项成果。2008年9月2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一种太阳能电池组背膜生产方法及设备”获得专利授权。
被告姚某系原告投资股东,持有30%份额,曾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对职务技术成果作出约定。2011年5月,姚某保留公司份额,辞去总经理职务离开公司。2011年下半年,原告获知姚某曾于2010年5月27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太阳能光伏组件背板生产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后转让给被告沈国某和沈建某。
原告认为,被告姚某在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以个人名义申请发明专利,侵害了公司合法利益。被告沈国某和沈建某明知任职的嘉兴一科技公司与原告有技术和市场的竞争关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与姚某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三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该专利申请权转让无效。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姚某申请的“太阳能光伏组件背板生产方法及设备”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该专利权归原告所有,三被告转让合同无效。
不懂法引发专利纠纷
庭审中,被告姚某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疑义,承认涉案专利的确是其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在公司设备和技术下,瞒着公司进行的职务发明,并称自己当时不懂《专利法》。但他称自己被诉前并不知道转让事实,也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
姚某的当庭“倒戈”,引起了被告沈国某和沈建某代理人连连摇头。二沈方认为,原告公司把自己的股东告上法庭,二者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姚某则配合原告全盘接受起诉事实,维护原告利益,“名为被告实为原告”。
二沈方另外陈述,姚某其实是“脚踩两只船”。他于2009年12月就以技术入股,成为了沈国某嘉兴公司的股东并任职。二沈方同时认为,姚某陈述虚假事实,其涉案专利其实是嘉兴公司委托其研发。后因其发明的专利做不出产品,才与嘉兴公司闹翻撤股。而原告证据不足,其诉求“与明抢无异”。据此,二沈方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基于此情况,原告则认为,嘉兴公司是看中姚某在海宁公司所掌握的技术,才以高额股份吸引,以“盗取”海宁公司技术,二者有“共谋串通”之嫌。
据此,庭审焦点集中在涉案专利是否为姚某在海宁公司的职务发明。基于三方同意,合议庭于庭后组织了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姚某确认涉案专利权归海宁公司,也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道歉。三被告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同意将专利权变更为原告所有。
知识产权意识待提高
据嘉兴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介绍,中院知识产权庭于2007年成立。目前在嘉兴县级基层法院中,只有南湖、秀洲、海宁、桐乡4个法院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其中秀洲是今年新增的,而南湖和海宁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庭。但在浙江全省,这个比例已属较高,审判机制处在前列。(鲁英田舍郎)
“随着权利人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逐渐增加。”据此,他罗列了一串数据:去年全市法院一审受理和审结282件,同比增加27.6%。其中中院受理112件,审结120件。今年以来,光中院已受理38件。此外,专利案件只有中院有管辖权,去年共受理41件。
“从案件类型上看,以侵权为主,此外还有许可使用、权属纠纷等。侵权案中又以商标权最多,大品牌的系列维权案较多。著作权方面,去年底今年初这段时间,KTV版权案有10多件,盗版软件案有七八件。此外还有专利侵权。”
案件承办人张法官建议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防范意识。“一方面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合同、保密协议等,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包括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作出约定。另一方面,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加强流程管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案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当事人相关法律意识的单薄。因此张法官也认为:“在知识经济的今天,企业、法人都应当认真地学习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识,一方面应当遵守法律,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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