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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科技公司的电子工程师,在参与技术研发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秘密获取信息,提供公司现有技术与他人合伙仿造了公司的同类新产品并低价进入销售市场。近日,汕头中院召开“三打两建”宣判会,对这么一起案件进行宣判。
重庆籍男青年杨伟原为广东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师。2009年下半年,公司开始着手研发四通遥控玩具飞机,杨伟参与研发,负责电路设计。2010年6月至10月期间,杨伟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秘密获取公司尚未销往市场的四通遥控玩具飞机的结构资料及相关技术信息,以及其掌握的四通遥控飞机电路技术,应用于其与他人合伙生产的四通遥控玩具飞机,仿造出与该公司的四通遥控玩具飞机结构功能相似的两款四通遥控玩具飞机并低价进入销售市场,导致该公司刚上市的四通遥控玩具飞机因价格原因被多名客户取消订单,造成退货损失人民币102万多元。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澄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杨伟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被告人杨伟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公司在本案中的技术信息不是商业秘密,且公司没有对其技术信息采取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也未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杨伟的上诉,维持原判。那么,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杨伟是否对公司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呢?据主审法官介绍,原审被告人杨伟受聘于广东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多年,担任电子工程师,负责遥控玩具飞机的电路设计,签名参加过公司员工保密培训。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六章员工守则和第十二章保密制度,都规定了员工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所以,杨伟对公司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法官表示,原审被告人杨伟在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工作之便,秘密下载公司尚未销往市场的四通遥控玩具飞机的结构资料及技术信息,在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杨伟的笔记本电脑中就记载着这些商业秘密。同时,杨伟获取这些商业秘密后,与他人合伙进行使用,仿造出与公司设计的四通遥控玩具飞机结构功能相似的两款四通遥控玩具飞机并低价进入销售市场,造成了该公司刚上市的四通遥控玩具飞机因价格原因被多家客户取消订单、退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经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鉴定,该公司的退货损失共计人民币102万多元,此数额已构成了重大损失。(李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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