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谭谈交通》节目下架事件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不但公众无法在社交平台上观看《谭谈交通》,连《谭谈交通》的节目主创谭乔也被控侵权。该事件颠覆了大众关于节目主创人员天然拥有作品著作权的普遍认知,或将成为我国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典型案例。
从网友反应来看,大家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谭乔,对于“篡夺”其劳动成果的某电视台及其授权维权行为极度不满。然而从专业角度看,这一事件所涉法律关系之复杂程度已超出公众的认知范围,就连法律专家们也是见仁见智,难以达成共识。
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谭谈交通》的作品类型划分。一般情况下,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权人,但是在特殊作品中,作者与著作权人却不是同一主体,比如视听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什么是视听作品,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根据《视听作品国际注册条约》第2条,视听作品应为“一系列相关的固定图像组成,带有或不带伴音,能够被看到的,并且带有伴音时,能够被听到的任何作品”。如果把《谭谈交通》认定为视听作品,那么,其著作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制作者享有。
从目前披露的细节看,《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公安部门与当地一电视台联合推出的交通安全宣教节目,由交警支队民警谭乔出镜主持,电视台摄制人员跟随拍摄并进行后期制作。因此,该作品的制作者应认定为当地公安部门与该电视台,或是如最新关联案件的法院判决所示,单独由该电视台享有。也就是说,谭乔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这样的结论与公众的朴素认知及预期是存在一定差距的。一个真正对节目做出核心贡献的主创人员,一个使节目变成“网红作品”的灵魂人物,非但节目的著作权跟自己没有半毛钱关系,并且有可能因为使用节目而承担巨额赔偿,这让很多人想不通。
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2020年修订著作权法时,立法对电视剧、电影之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的规定,与实践产生了偏差。对于电影、电视剧作品,将其著作权授予制作者(实际即投资人),以促进电视、电影的生产与传播,公众能够接受并理解。然而,随着视频平台等新业态产业的业务不断发展、平台体验不断完善,网民只需制作方团队提供“拍摄”或“平台”服务,便可自编自导自演完成一个视听作品,“人人都能成为博主”“人人皆可为导演”。在这样的短视频时代,针对电视剧、电影之外的视听作品,如果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把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实际贡献较少的制作方,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正是因为如此,各方专家才从不同角度对《谭谈交通》案件开出了解药良方。有专家建议不应将该节目认定为视听作品范畴;有专家建议将其认定为职务作品。这些观点都蕴含了创作者的收益应与其贡献相当的基本价值理念。
对于广大乐于拍摄视频短片的公众而言,此次事件无疑是法律警钟的又一次敲响。在当前立法背景下,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将大概率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在将短视频付诸商业合作时,一定要事先约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预防未知的法律风险。(作者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广州市法学会理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