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5号)。
通告显示,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江津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李市镇尚书食品经营部的纯芝麻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纯芝麻酱7瓶,该局抽样7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为当事人从重庆兴隆山珍开发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留存了进货票据。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李市镇尚书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购进合格产品,该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津区李市镇尚书食品经营部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负责人受委托人及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李市镇尚书食品经营部经营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杨文琼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土豆粉(淀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土豆粉(淀粉制品)10袋,该局抽样4袋,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重庆市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索要该批土豆粉(淀粉制品)的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杨文琼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该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0日对江津区杨文琼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杨文琼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三、重庆锦兴瑞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9日生产的古法红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古法红糖共生产有190袋,抽取样品5袋,成品库房内有94袋古法红糖被该局扣押,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销售时未留购买者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购买者,未能召回已销售产品。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锦兴瑞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严格生产工艺,加强员工培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该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3日对重庆锦兴瑞食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锦兴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并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