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透露,自己主持的《谭谈交通》节目视频在全网面临下架,不仅其各账号相关视频被清空,而且很多以该节目为素材的创作者的二创或编辑的爆款视频也被逐渐投诉下架。谭乔还称,自己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以及上千万的巨额赔偿。
《谭谈交通》的节目视频都是谭乔自己拍摄制作的,他是否有著作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游术文化”)为何会告他侵权?能胜诉吗?这起新著作权法实施后颇具典型意义的案件,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
《谭谈交通》 遭遇平台下架风波
据了解,《谭谈交通》是成都本土一档寓教于乐的交通警示类节目。因为其贴近大众的节目特色和诙谐幽默的主持特点,赢得了成都市民的一致好评。其中很多期经典节目,在全国各大电视台转载,受到了热烈的关注。一个充满情趣和智慧的警察,《谭谈交通》令谭乔成为成都最有影响力的交警。而谭乔则让交通法规变得生动有趣,清晰可触。
谭乔告诉记者,游术文化是以知识产权方面的理由要求他的视频下架,但具体原因尚不清楚。谭乔称,他现在也不清楚自己的视频怎么和这家公司扯上了关系。谭乔认为,当初制作《谭谈交通》,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机构签订了这种合同或者协议。那原创者就是他自己,视频记录方就是一名摄像记者。目前《谭谈交通》谁是版权方,或者谁拥有多少比例的权益,还需要权威的机构来认定。
面临赔偿的第二个原因,谭乔表示是有一些商业的合作,他个人面临的无法正常履约而导致的一些赔偿。谭乔表示,他很想搞清楚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后,他是否享有应当的权利,而视频记录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向他或者其他的创作者进行索赔。
向谭乔索赔的公司
是何来头
起诉谭乔侵权的游术文化是什么来头?天眼查APP显示,游术文化成立于2018年3月16日,法定代表人是张宇航,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记者还注意到,该公司最近密集起诉了多家视频公司,其中包括快手、优酷、咪咕等,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更诡异的是,企业2021年度报告信息显示,游术文化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险的职工人数为0。
近日,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游术文化已经从成都广播电视台获得了《谭谈交通》的节目版权,“维权于法有据”。不过有网友质疑游术文化获得该节目著作权的手段及方法是否合法。北京铭盾律所胡晓锋律师也向记者表示:“游术文化实缴资本为0,社保缴纳的职工人数为0,无实质经营,不排除这个公司是‘空壳’的嫌疑。”
律师解答
游术文化巨额索赔 会被支持吗?
《谭谈交通》平台下架风波事件,部分网友认为是游术文化“钻了漏洞的空子”。2021年6月1日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那么谭乔作为节目主持人,剧情脚本创作、出演的一方,是否算是著作权所有者?游术文化所主诉的版权是否合法?针对这一疑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莎给出了解释。
常莎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则是由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一般就是作品的作者,对于委托创作或者职务创作来说,是可以约定谁是著作权人的,而对于电影、电视剧这类由大量人员参与创作的,法律默认要么大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将由制作人获得。常莎指出,本案中谭乔作为节目主持人,其与其他剧情脚本创作者、视频参演者、视频拍摄者、剪辑者共同完成视听作品,如无其他约定,前述视听作品参与人员共同组成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该视听作品为履行电视台委派的职务行为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该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电视台所有,但参与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
那千万索赔是否会被支持呢?常莎表示,根据现有公开信息,尚无法判断游术文化的起诉是否成立,该案件的最后结果需要根据游术文化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定。
遇到此类侵权事件 公司或个人该咋办?
如果今后遇到此类侵权事件,公司或个人该怎么办呢?常莎建议,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首先应当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们鼓励原创,更应当有保护原创的意识;
第二,原创作品如要投放到公共平台,建议注明原创,如不愿意被转载使用的,建议同时注明禁止转载;
第三,在公民或个人遇到此类侵权事件时,应当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善于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防患于未然。“谭乔作为节目主持人,将节目投放于B站等平台,实际上属于行使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上述所言,谭乔及其他创作人员可能仅享有《谭谈交通》的署名权,成都电视台或者委托制作单位才可能是该节目的著作权人,只有获得了该节目著作权人的许可,谭乔才有权进行相应使用。”针对此案,常莎也建议道,公司或个人在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时,除合理使用外,应注意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以避免产生侵权纠纷。
新闻评论
《谭谈交通》下架事件 普的不是交通法,而是知识产权法
谭乔自称是《谭谈交通》的唯一原创作者,就等于拥有节目著作权吗?不一定!游术文化宣称拥有节目著作权起诉维权,就一定能胜诉吗?更不一定!显然,这是一起新著作权法实施后颇具典型意义的案件。正如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所指出,解决这一起纠纷的核心,是要弄清《谭谈交通》电视节目在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性质及其权利归属问题。
那么,《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到底花落谁家?《著作权法》规定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具体要取决于作品的类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在本案例中,按照谭乔的说法,当时他们出于宣传交通知识的公益性目的,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著作权协议,因此关键要看对作品类型的认定。根据《谭谈交通》的节目特点来看,最可能符合的作品类型是“视听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制作单位成都广播电视台依法享有著作权。但即便如此,谭乔警官也并非不享有任何权利,从谭乔警官的角色来看,他在视听作品中可以构成“表演者”,即演员等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依法享有表演者的权利。
另一种情况是,从《谭谈交通》的制作过程来看,如果谭乔警官在拍摄《谭谈交通》视频时,事先并没有与成都广播电视台做过策划、剧本等前期准备工作,而是在摄制过程中完全以个人的临场发挥、即兴表演为主,那么,该节目也有可能构成谭乔警官的“口述作品”。此时谭乔作为口述人,将享有著作权。而成都广播电视台虽然不享有著作权,但其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也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是观之,无论《谭谈交通》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哪一类作品,也无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于哪一方,另一方都不是毫无权利。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它是为了保护原创,鼓励创新,尊重智力劳动成果。而造成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有关方面误解了法律,也误解了权利,这既不符合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也会造成市场资源和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