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 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该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万盛经开区万众乐食品超市(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动力村791号附1、2号南桐印象A区2号楼一楼部分)销售的菠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3月1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该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5日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菠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召回已售不合格菠菜,但顾客已全部使用完,无剩余。该局于2022年5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导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完善产品质量管控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本案中涉案财物数量、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该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5元;
2.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