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仅明确了对于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还通过设立失信惩戒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明确对知识产权各领域、各环节进行有效规制等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条例》诸多规定体现出“严保护”的政策导向,而抓住一个“严”字,可谓抓住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
从重处罚等从严导向,符合行为心理学的基本规律。研究发现,如果要改变一个人的选择行为,施以惩罚往往比给予奖励更易见效。惩罚可以造成受罚者肉体和心理的痛苦,给受罚者以不良的身心体验,加强了行事后果与厌恶刺激之间的联络,可以有效地制止类似后果的再次产生。心理咨询上有一种治疗心理问题的“厌恶疗法”,应用的其实就是这一原理。另外,惩罚不止对行为人具有直接的影响,对其他人也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产生更明确的以儆效尤的社会作用。惩罚体现于法律及在各社会领域的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在知识产权领域,重视惩罚的作用,严惩侵权违法行为,可视为产权保护有效手段之一。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直十分重视强化惩戒作用。2013年,经过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首次规定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开创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之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修正)、《著作权法》(2020年11月修正)、《专利法》(2021年6月修正)等法律法规,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不过,从实践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效与人们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最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严”字并未得到充分体现。例如,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存在。这些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对抢注行为的后果亦缺少相应规定。有关部门往往只是驳回申请或宣告无效,无法对恶意抢注者施以有效的惩罚与警示。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这不仅会纵容违法,还会对合法经营者造成伤害,产生非常不利的社会后果。相比通过研发创新获得知识产权,侵权就要容易得多了,有时只需动动鼠标复制一下即可。而产权拥有者想要维权,却会面对诸多困难,即使打赢了官司,获得的赔偿往往无法弥补实际损失。近年来,我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逐渐增多,但总量仍然太少。以广东省为例,2021年,该省法院系统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5238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案件67件,占比仅为1.28%。这就意味着,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可能存在损害赔偿过低问题。赔偿低是知识产权价值被低估的一种体现。如果知识产权拥有者为维护权益花费巨大心血却得不到应有补偿,这会严重挫伤企业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企业丧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而一旦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期待变得消极,山寨模仿之风就会更加盛行。
广东省此次出台的《条例》强调从严导向,正是对当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一种回应。我们希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警示作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只有“严”字当头,让法律威严充分彰显,才能营造不敢侵权、不能侵权、不愿侵权的氛围,进而有效保护创新者的研发热情,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胡立彪